Integrity agreement INTEGRITY AGREEMENT
廉洁协议
本协议是中视博朗与所有合作伙伴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准则,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合作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及经济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业务往来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商业欺诈,在守法、诚信与廉洁的基础上营造健康、友好的商业环境和合作关系,防范发生任何损害双方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完全认可并同意签署此廉洁协议,以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执行。
一、一般性条款及名词解释
1.双方承诺并保证在业务合作中均已采取并且始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防止其自身或任何代理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任何违反诚信公平交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洗钱等相关行为。
2.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历史上已经发生的、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将来拟合作或继续合作的,涵盖了业务合作的前期商谈、接触、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履行以及合作关系的保持等全过程,也不论这些业务合作最终实现与否。
3.任何代理人身份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雇员、代理人、分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分包商以及关联公司等,无论其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
二、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1.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严禁出现下列违反诚信公平交易和廉洁从业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1)虚假资质:一方故意隐瞒企业真实资质情况,向另一方提供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招标文件、行业资质或其他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商业贿赂:对另一方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未经报备的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供货商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3)利益冲突:双方开展合作时或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于对方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参股、任职、兼职或获取其它利益(但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在前述限制),而未向对方进行报备说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 一方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谈判人员、管理决策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上市公司不适用),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② 一方的员工以及其直系亲属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③ 一方引入另一方离职人员,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进行书面报备。
④ 如一方系另一方离职员工创立、参股或担任重要管理岗位的公司,成为另一方代理商前或者在代理期间发生前述事项,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进行书面报备。
⑤一方员工或其亲属以任何理由与另一方(含关联单位)人员或其亲属有任何形式的私人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资金等。
(4)串标围标:在一方业务范围内,其员工授意另一方配合进行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5)非法洗钱:一方以与对方进行业务合作为名进行或试图进行各种洗钱行为,或者利用与对方的合作关系来试图隐瞒非法资金来源。
(6)商业秘密:一方通过与另一方进行恶意业务合作或通过(试图通过)与另一方进行业务合作来侵害另一方知识产权、商业信息、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2.一方有责任接受另一方对在合作期间诚信和公平交易保证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另一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3.一方如果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试图任何违反诚信公平交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洗钱等相关行为,可向另一方反映。对于任何举报行为和举报者,接收举报的一方应予以保密。
Advertising guidelines LEGAL REQUIREMENTS
广告内容准则
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九、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十、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十二、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三、禁止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十四、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五、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十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八、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九、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二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十一、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ABOUT US About Zhongshi Bolang
Zhongshi Bolang (Beijing) International Media Advertising Co., Ltd. was established in 2007 and has been specializing in airport advertising media operations for 15 year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t has served more than 2000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clients.
Zhongshi Bolang operates advertising media locations in over 70 major transportation hubs such as airports and high-speed rail stations in nearly 20 provinces and cities, and has developed an online advertising space selection system. CTV Braun cooperates with major airlines to operate airborne media, including airframe advertising, headscarf and table board advertising in the cabin, AVOD screen advertising, onboard WIFI advertising, brand charter advertising, and customized air product launches.
Zhongshi Bolang has two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s: on the one hand, it conducts data research and interfaces with traffic operation and scheduling data; On the other hand, conducting research on intelligent devices and space utilization aims to provide deep perception and intelligent interactive advertising experiences for public places.
For over a decade, Zhongshi Bolang has adhered to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edia units, established positive values, controlled advertising content, promoted media promotion advantages, and created a good social atmosphere. Enthusiastic about public welfare, in 2020, CTV Bolang donated 2 million yuan in cash to the Zhuhai Pearl Charity Foundation, including schools, customs, veterans, medical teams, and others.